国际旅行证件温馨提示_12 上传时间:2023-08-27 09:59:57
领事常识
答:领事是由一国政府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
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职衔包括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等。在中国具体实践中,对外委派的领事官员有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
答:名誉领事,又称选任领事,通常是一国政府从接受国当地居民中选任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兼职官员,可以是派遣国国民,也可以是接受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新中国成立至今,未曾向外国委派过名誉领事。
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在实践中,各国基本不设立副领事馆。
答:领馆辖区(也称领区)是指为领事机构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每个领事机构只能在其所管辖区内执行领事职权。这个辖区通常是两国在签署设立领事机构相关协议时确定的。
答:主要区别:(一)领馆一般只在接受国的领区内,执行各种由相关条约和法律所规定或依国际惯例所实行的领事职务;使馆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处理与接受国间的全部外交事务。(二)领馆一般只能与领区内的地方主管当局联系或办理交涉;使馆有权“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三)领馆一般仅限于保护本馆辖区内的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使馆保护接受国全境内的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四)领馆和使馆虽均有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职务,但两者在性质和层次上有差别。(五)领事官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得准予承办外交事务,而外交代表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答: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我国为例,当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处理。领事保护还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法人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行为,如提供国际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探视被羁押人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等。
答: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中国内地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答:有九个方面:
(一)可以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以帮助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
(二)可以在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提供撤离危险地区提供咨询和必要协助。
(三)可以在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根据当事人请求进行探视。
(四)可以在遭遇意外时,协助当事人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五)协助与国内亲属联系,解决生计困难时所需费用。
(六)协助寻亲。
(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相关资料办理加注。
(八)可以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的婚姻登记手续。(注: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也不能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出具的其他证书或文书办理公证。)
答:外交部领事司对准备出国的中国公民有以下建议:
(一)了解目的地国。尽可能收集目的地国的风土人情、气候情况、治安状况、流行病疫情、法律法规等信息,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二)登陆中国领事服务网(cs.mfa.gov.cn?)、“中国领事”APP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中国各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旅行提醒、警告等海外安全信息。若目的地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可了解其周边国家的中国使领馆的地址与电话,以便就近求助。
(三)检查护照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一般应在一年以上),以免因护照有效期不足影响申请签证,或因在国外期间护照过期影响行程。
(四)办妥目的地国签证。确保自己已取得目的地国的入境签证和经停国家的过境签证,签证种类与出国目的相符,签证的有效期和停留期与出行计划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惯例,即使已取得一国签证,该国也有权拒绝当事人入境而无需说明理由。
(五)核对机(车、船)票。仔细核对票面上所显示的登机(车、船)时间、地点以及联程票的前后衔接是否正确。
(六)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险等方面保险。国外陌生环境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而国外医药等费用普遍较高,建议选择合适险种,以防万一。
(七)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并随身携带接种证明(俗称“黄皮书”)。有条件的话,最好做一次全面体检。
(八)严禁携带毒品、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及前往国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等出入境。
(九)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许多国家对药品入境有严格规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出国前应了解有关国家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所携药品品种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些药品时,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的外文说明和购药发票。
(十)注意目的地国海关在食品、动植物制品、外汇等方面的入境限制。如携带大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切勿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
(十一)与家人和朋友保持联系。出国前应给家人或朋友留下一份出行计划日程,约定好联络方式。建议在护照上详细写明家人或朋友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备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护照、签证、身份证应复印,一份留在家中,一份随身携带,还要准备几张护照相片,以备不时之需。
(十二)自愿登记个人信息。通过“中国领事”APP“海外公民登记”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建立的相关平台,如实登记个人信息进行备案,以便得到相关使领馆提供的信息推送、紧急救助等服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以下几种: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以及香港特区护照和澳门特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可统称为“因公护照”,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旅行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简称旅行证)、回国证明、香港签证身份书、香港入境身份陈述书、澳门特区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替代证件,发给不便或不必持用护照的中国公民。如无特殊加注,旅行证均为两年内多次往返中国有效。护照和旅行证均不能延期。如申请获得第三国签证,旅行证持有人可以前往第三国旅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受理中国公民的护照和旅行证申请,并办理护照加注等各类手续。
答:在国外遗失护照、护照被盗或因毁损而影响正常使用时,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办护照或旅行证件。详细信息请浏览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网页,了解相关申办手续和联系方式。已报失的护照不能继续使用,否则将导致持用人在出入境时受阻,甚至受到处罚。
答: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后,无论原持的中国护照是否有效,均不能继续用于出入境。持外国护照首次申请中国签证时,需将原持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交至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答: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分十二类、十六种,分别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签证种类 | 申请人范围? |
C? |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
D? | 赴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
F | 赴中国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
G | 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
J1? | 常驻(居留超过180日)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
J2? | 赴中国进行短期(停留不超过180日)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
L | 赴中国旅游人员 |
M | 赴中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
Q1? | 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
Q2? |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
R | 中国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
S1? | 赴中国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
S2? |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
X1? | 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
X2? | 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
Z |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
答:中国签证上除载有申请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及护照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外,还载有有效期、入境次数及停留期等签证信息。
签证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情况,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要求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网站)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在华工作(持“Z”字签证,具体以签证加注为准)、学习(持“X”字签证)、定居(持“D”字签证)、家庭团聚(持”Q--1”字签证)、长期探亲(持”S--1”字签证)人员及常驻记者(持“J--1”字签证)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外交、领事机构常驻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香港特区可实行出入境管制。因此,外国人同时赴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除免签情况外,均须事先办妥赴港签证和来华签证。
答:请登陆中国领事服务网(cs.mfa.gov.cn)“外国人来华Visit China”栏目查询更多关于中国签证的信息。
目前,中国驻外使领馆已启用在线上填写的电子签证申请表,不再受理纸质《签证申请表》,详情请询有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或中国签证在线填表系统网站(https://cova.cs.mfa.gov.cn/)。
答:(一)办理好护照、来华签证等各类手续,携带动植物、货币等入境须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在华居、停留期间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了解中国有关地方的天气气候、风俗习惯、饮食禁忌等,可携带字典、地图册、常用电话号码(包括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报警求助)等以备查询。
(三)在中国境内如遇困难(遗失护照、财物、突患疾病等)无力解决的,可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等反映,寻求救助。
答:通常情况下,中国公民申办签证前,应先了解户籍地或常住地是否属前往国驻华领馆辖区范围,如是,则应向该领馆申办签证;如不是,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外国人申办来华签证,也应按此原则向相应中国驻外使领馆递交申请。
答:不一定。入境国边检机关如果认为拟入境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与旅行目的、行程及所持签证种类不符,或发现未按入境国要求注射疫苗,或认为入境后可能会对该国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等,有权拒绝其入境。
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答: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不对已经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
领事认证活动本身不设立也不改变或消灭文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中国的领事认证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答:中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拟送往建交国使用时,如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须由中国的领事认证机构先办理领事认证,再根据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
答: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一般情况下,应在文书出具国当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再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国公民在国外依据当地法律登记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国内有效。
答:在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领事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依照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领事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