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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在当地持有一定量的外币,乙方持有一定量的本国货币,当面交易或者通过网银交易。
2、交易双方见面交易,甲方给本国货币给以方,乙方从外国账户转账到甲方的国外账户。
问题
1、所有这些民间换汇行为是否违法?什么法?是否严重?交易双方是否都犯法?
2、交易双方的关系是否会影响到交易性质?比如说和朋友、亲人换汇,是否也犯法?
3、交易的性质也就是双方是否从换汇中直接产生收益是否会有什么影响?比如A就是准备出国了不想要手里的货币了拿着没用,正好认识B很想要这些货币而正好从A想去的国家回来的,可以提供给A,A所需的货币。以及A觉得通过银行需要收手续费我不乐意通过银行。这两件事情的差别(主要在法律上会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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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汇管所,但也管不到这些。银行本身不是执法机构,也管不到。也查不到明文规定有不允许换以及怎么换可以怎么换不可以(不过写了怎么换可以,大家钻空子的几率应该会相当高,比如说假装对方的朋友)。个人猜测是完全不可以民间兑换。中国只是说暂不支持货币自由兑换。
坐等答案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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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添加描述,算是给以后看见这个问题的读者科普一下吧
首先感谢@郭博超 的答案,很有用。若干天只等到1条答案,但是质量相当的高。
今天自己也查了一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好长…)中,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再来看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条款有一个重要的词“经营”,也就是说从中牟利。
个人感觉除了这个非法交易中谋利外,还有两点是行不通的,首先是税务方面,其次是交易的外汇无法被正确的记录以及监管。
其实按理说,人民币只是从国内一个账户转到了另一个账户,外币也一样,两货币仍然在境内流动,并且本身也难以统计(多少人把钱卷袜子里,如何统计),也只能从发行量减去这个减去那个得出一个大概的数额。从这点看对于国家的影响好似微乎其微。但是从税务上说,国外的个人、机构,每年都是需要单独报税的,不会有地方填写存款还是资金的来龙去脉,但是应该需要申报“海外收入”。而别人的账户里有个几百外币的入账也是不会被监管以及询问的。(并不是在教大家做坏事哟)
所以综合来说,虽然情节不严重不予追究,但违法。经营就肯定不行。每天盈利1毛钱肯定就不会做下去,只要经营,涉及的资金就会大。也有人通过这样的方式换买房买店的外币,虽然不是经营,但是涉及金额大,一旦被追究,肯定会有问题。
应该属于逃汇行为的2和5,违法了。不过不以盈利为目的、个人而非机构的,情节不严重,处罚的话估计警告一下就够。
逃汇行为
1、违反
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
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
银行的;
3、违反
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4、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
外币存款凭证、
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6、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应该指的是盈利,“构成犯罪”应该主要指洗钱等,按照这个标准,楼主连金额较大都算不上,又是个人之间,不涉及机构或中介,外管局基本默许。
在中国,“提供境内人民币”是受管制的,无论你通过什么渠道,什么性质。
我就知道这么多,欢迎真正懂经济法的朋友指正。
境内外币是不能自由兑换的。2里面不涉及货币的出入境,也不存在外汇的兑换。而且无法监管。你只需要证明你的资金来往不是以换汇为目的的。比如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权转移。
以前,这个叫做场外交易外汇,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199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即最高法《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种行为的交易额如果达到20万美元以上(或者获利达到5万人民币以上),就属于一种触犯刑法的非法经营行为。司法解释原文表述为“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但是在2019年2月1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即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立案金额从20万美元规定为500万人民币,同时对于行为模式也做出了调整式的表述,规定在该司法解释第2条,原文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种对行为模式的调整式表述,实际上就将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和限定,并不是所有在指定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买卖外汇的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罪,而是将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确定为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行为。
而具体到什么是“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在回答了记者提问中提到,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1.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2.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之所以此种行为被定为变相买卖外汇,实际上就是与传统的在境内直接交易外汇相区别的“对敲模式”,其本质依然还是一种倒买倒卖行为。
这种倒卖行为为何会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首先,它是一种违反国家规定,开展相关特许金融业务的行为,这是其非法经营罪中“非法性”的定义。而倒买倒卖外汇,属于一种典型的开展外汇兑换业务却没有相关资质和许可的行为。如果仅仅规定为“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就有可能把单次的,非业务行为的单纯换汇自用,也错误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就像关于2019外汇案件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中,两高的专家提出,《解释》出台的背景和原则,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严格依法准确解释法律,是起草司法解释所坚持的首要原则。《解释》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严格在刑法规定范围进行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都没有超出刑法的规定范围,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其次,倒卖外汇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所谓经营行为,它必须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而且是持续性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活动。因此,“地下钱庄”成为了2019年外汇案件司法解释的重点打击对象,起草《解释》过程中,就涉地下钱庄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地下钱庄通过倒买倒卖外汇,比如通过低价收购美元高价卖出,从而赚取差价,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但是如果单纯是规定凡是在指定场所以外交易外汇,比如某个公民想在国外购买房产,向地下钱庄购买外汇,交易的流程可能是在国内支付人民币,地下钱庄将相应的外汇打到对应的购买者国外账户上,地下钱庄的外汇,有可能就是从其他外汇出售者那里低价购买来的,这里面地下钱庄赚取了外汇差价,而国内的外汇购买者,他的确是在指定的交易场所之外购买了外汇,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他向地下钱庄购买外汇有可能是更高价购买,而且它的目的是为了在海外购房或投资,而不是将买来的外汇再卖出,因此他在整个购汇活动中并没有赚取相关的差价,这种情况下,他既没有营利的目的,也没有盈利的结果,不能够认定为一种经营性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换汇者通过地下钱庄换汇,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换汇者可能没有通过倒买倒卖行为获利,但是可能在与地下钱庄的购汇或者售汇行为中,获得了相比官方汇率更实惠的“差价”,这种差价实质上是为换汇者省了钱,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一种盈利结果。但是要注意的是,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经营行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判定这种营利目的,要综合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赚钱(省钱)还是为了交易便利或者避开外汇管制,不能单纯以存在盈利结果或者省钱结果,来直接判定存在营利目的。另外,此种单纯的换汇或者购汇行为,其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换汇,购买外汇后,其并不是向地下钱庄那样将外汇转售他人获取差价,因此其也不会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开展这类业务的公开宣传,因此,这类人员的行为,并不是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条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相关无罪案例中,比如在广州中院曾判决一起非法经营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将港币1750万元兑换成人民币1415.8万元。该案中,被告人戴某某就是典型的换汇者,其出售港币,通过私人交易形式,换取人民币。
因此,广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通过私人交易形式将约1800万元的港币兑换成人民币,从当时汇率来看,其以港币兑换人民币并未牟利,且兑换后绝大部分款项存于个人账户,符合其供述兑换目的系自用。被告人戴某某作为资金所有者,并非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经营者,只是将自有港币资金通过私人黑市交易形式兑换成人民币,而非通过非法买进卖出外汇赚取差价牟利,其行为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性,并非经营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然戴某某的却是在国家制定的交易场所之外买卖外汇,但是这种行为因为不具有“经营性”,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性,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类似相关案例还有检察院的不起诉案例,如温州谌某某案,该案中,谌某某被公安机关指控违反国家关于外汇需要在指定银行和交易中心交易的规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张某某(已判决)联络,以银行实时外汇牌价将本人公司离岸账户内的88.8万美元兑换给张某某。但是,检察院认定,谌某某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外汇均来源于其本人经营的外贸公司的货款,而且其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据此,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1 其实,人民币对主要货币都是在升值,人民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是会很”硬“,与其换澳币,不如先拿着 人民币。
2 国内银行一般的抄卡都可以存外币,不需要专门的,招行, 中行,工行的。 中国银行所说的有可能是留学金融服务- 预开设,就是在中国帮开国外的帐户。
3 换汇 就是把人民币换成外汇,放在存折,换钞 就是直接拿钞票。一般来说,银行有很多种价,zd现汇价比现钞价,高所以划算,不过高不了多少。
直接去中国银行,换就可以了。写个单,就Ok
4 如果不是去au,把钱再换回来,
5 英语国家,英国比较划算,英国英镑前年从15 一直下到 11,澳币和美元挂在一起,所以变化不大。
看到题主很用心的帮着科普私下换汇的风险,蛮不错,手动点个赞!
接着题主的话题,我想给留学生说说,私下换汇有风险,莫因小利吃大亏!
一直以来,“私下换汇有风险”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依然有不少留学生受到换汇方便、汇率优惠、或无需手续费等诱惑而上当受骗,留学生因私人换汇落入骗局的例子比比皆是。
2019年,95名在英留学生因私下换汇被怀疑涉嫌洗钱,最终账户被冻结调查;某留学生私下换汇,汇出45万后发现被骗;私人换汇海外学费7折代缴,多名留学生被骗......
因此,私下换汇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合法合规的换汇是每个留学生出国前都需要清楚并了解的问题。
事实上,留学生私下换汇的现象一直较为普遍。其中一些人是出于日常开销需要,一些人是觉得私下换汇比到银行办理更方便,汇率更优惠。诈骗分子便抓住这些心理对其进行诈骗。
例如在微信群中抛出“优惠汇率”“便捷交易”等字眼,利用前期小额换汇获取留学生信任后,逐渐增加额度,最终在某次大额换汇打款后,上演“失联”“直接拉黑”等套路,使得大额资金无法追回,造成经济损失。
私下换汇一般指在不受外汇管理机构监督的情况下,双方私下自行协商确定汇率并进行换汇,外汇管理机构不参与,也不承认其合法性。私下换汇是一种非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
举个通俗的例子,某留学生未经过银行等正规渠道用10万人民币兑换等值美元,然后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将人民币转给他人,这本质上是一种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下换汇被大多数国家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活动,其最大的隐患在于,无法保证对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是不法分子“洗钱”的常用手段,私下换汇稍不留神便会沦为洗钱链条的一环,影响到自己的学业和生活。
例如微信群内发送“出自用英镑”“最后XXX磅”“超低汇率”等信息,吸引留学生注意后,将非法所得的钱财汇入留学生账户进行洗白。
因此,考虑到上述的种种风险,私下换汇还是不可取的。出国留学前,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换汇,避免因小失大!
①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
根据《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可通过固定营业场所柜台和电子渠道为境内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小额兑换业务。
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主要为货币兑换公司,例如北京联合货币兑换公司,通济隆货币兑换公司等。其一般都支持线上预约兑换,线下门店提钞。同时,货币兑换公司的兑换提钞点有很多都分布在机场,对于留学生出国换汇来说,是具有一定便利性的。
但是,其线上预约仅可兑换现钞,且可供选择的外币币种以及取钞门店有限。例如,某货币兑换公司在线上预约兑换美元现钞时,仅可选择北京、广州。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名单(截至2022年末)可供参考:
http://www.safe.gov.cn/safe/2017/0331/1920.html
②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是最主要的外币兑换服务的提供者,凡是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兑换业务的各类商业银行,留学生都可以前往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同时,目前许多银行均可通过线上渠道兑换外币。例如中行“中银跨境 GO”APP支持24种外币在线兑换,既可以预约兑换外币现钞也可以直接兑换外币现汇,线上可预约的网点分布也较为广泛。
此外,对货币兑换公司和银行同一段时间内的美元现钞兑换汇率进行对比。
①货币兑换公司(以某货币兑换公司为例)
兑换100美元现钞需要740.57元人民币
②银行(以中行为例)
兑换100美元现钞需要691.52元人民币。
2、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换汇,如需不占用便利化额度提供证明材料
境内个人每人享有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
若选择银行换汇,留学生在便利化额度内购汇可直接持有效身份证件去银行办理。
如果留学费用超过了等值5万美元,只要交易背景真实、合法,确认为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等,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具体金额的学费或住宿清单、录取通知书等材料,也可不占用便利化额度购汇。
当然,留学不占额度购汇并非只能去线下银行网点,线上渠道也是可以办理的。比如中行“手机银行”APP就可以线上办理留学不占额度购汇汇款。
若选择在兑换特许机构换汇,留学生需在个人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以内办理换汇业务,且上限为每人每天等值5000美元。
因此,无论是从线上预约的币种种类以及线下提钞的便捷性,还是从兑换汇率、兑换额度来说,留学生在出国留学前,可优先选择银行换汇。
最后,还是提醒留学生们,私人换汇不可取,务必通过正规合法渠道换汇!切勿因图一时便利和所谓的优惠汇率而吃大亏。
最后的最后,谢谢题主为大家科普私下换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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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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